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
回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