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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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