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06.21
廢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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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左列二種:
一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二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工礦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之理科、工科等系 (所) 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科學、公共衛生、污染防治、工業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曾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人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科、理科等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二條之講習或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
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辦理之機關或機構核實收取。
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減半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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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4.06.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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