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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二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大氣科學、大氣物理、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工礦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之理科、工科等系 (所) 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科學、公共衛生、污染防治、工業安全衛生、化學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曾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人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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