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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科、理科等科系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 ,並具有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務經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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