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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一 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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