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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分批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污染源及規模。 依其他環境保護法規擔任污染防制 (治) 專責單位主管或乙級污染防制 (治) 專責人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於同一公私場所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主管或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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