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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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左列二種: 一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二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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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左列二種: 一 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二 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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