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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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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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15條,領資格證書需繳納證書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發或換發者的費用可減半收費。例如,如果一家工廠需要補發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的資格證書,則收取的費用可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減半收費。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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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