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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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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辦理之機關或機構實收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14條,所謂的講習或訓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所需費用則由辦理的機關或機構核實收取。這表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進行相應的講習或訓練,並且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這條法規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的機構提供講習或訓練,同時也確保相關的費用是合理並且能夠被核實收取。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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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辦理之機關或機構核實收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