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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辦理之機關或機構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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