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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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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指公告之
公私場所
,應自該公告日起一年內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及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
主管機關
申請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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