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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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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指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日起一年內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及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公私場所應於公告日起一年內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在公告後的一年內未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可能面臨相應的罰款或處罰。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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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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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指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日起一年內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