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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指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日起一年內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及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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