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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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公私場所應於公告日起一年內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在公告後的一年內未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可能面臨相應的罰款或處罰。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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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