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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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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業務如左: 一 釐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 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 擬訂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 辦理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申請。 五 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 六 進行與主管機關之連繫、遘通及協調。 七 處理違規處分及公害糾紛協調事宜。 八 配合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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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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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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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業務如左: 一 釐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並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