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一、申請展延設置許可證者,應檢具設置工程進度變更說明表。 二、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以替代證明文件辦理。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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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0條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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