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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區域防制措施。
  2. 指定公私場所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其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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