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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方式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政府機關(構)、各級學校、幼兒園、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車站、醫院等公共場所相關單位及指定公私場所: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 二、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空氣品質惡化應變防制措施。 四、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及民眾、機關、學校應配合事項。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時,除前項通知外,並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協調新聞傳播媒體適時於節目或網站中插播,至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止。 二、啟動通報機制,透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開平台或網頁,並輔以鄰里通報系統、公共場所電子看板、跑馬燈、簡訊或其他方式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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