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三項之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配合削減方法及達成各項應變防制措施所需時間。 三、預計削減之排放量、削減之百分比及相關計算基準。 四、監測及通報方式。 五、應變計畫演習、演練或訓練事項。
  2. 應變計畫內容有異動者,該指定公私場所應先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