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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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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原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六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2. 2.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空氣品質初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止應變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報因應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執行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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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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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14 條規定:「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原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