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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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令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應變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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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令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應變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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