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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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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之成立規定如下: 一、成立條件: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 二、組織成員:指揮官由環境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擔任,成員包含環境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交通部、農部等機關代表。 三、成立目的:協調各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資源調度及協助應變。
  2. 2.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成立後,如全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個數已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成立條件時,得解除之。
  3. 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氣象及空氣品質惡化趨勢,依實際需求成立空氣污染防制應變小組,由環境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組成,聯繫協調因應必要之應變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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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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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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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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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之成立規定如下: 一、成立條件: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