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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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 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對於前項調訓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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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 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對於前項調訓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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