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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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取具合格證書之在職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屬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理者。 二、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停業,而可歸責於取具合格證書之在職檢查人員者。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別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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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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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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