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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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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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 13 條,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在此法條中,應由薦送機關或構承擔受訓人員的訓練費用。 參考資料: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範例:環保署的相關規定、培訓辦法及費用承擔情況,符合法條第 1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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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