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類別如左: 一、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分為左列各類: (一) 汽油車行車型態類。 (二) 機車行車型態類。 (三) 輕型柴油車行車型態及污染度測試類。 (四) 重型柴油車行車型態類。 (五) 汽機柴油車惰轉狀態類。 (六)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訓練類別包括目測檢查人員訓練、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又細分為多個類別,包括汽油車、機車、輕型柴油車、重型柴油車、汽機柴油車惰轉狀態以及排放控制系統等多種類別。 舉例來說,依據這些細項分類,執行這些檢查訓練的人員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便能夠有效地進行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檢查工作,確保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排放的空氣污染物符合相關標準。 參考資料: - 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要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及解釋例外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