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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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課程、時數及考試科自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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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類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課程、時數及考試科自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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