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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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考試成積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及格。但目測檢查人員術科之成績並應符合左列規定,始為及格: 一、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行駛中車輛之車型、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應答對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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