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 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監測設施之位置。 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 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 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生空氣污染物最大濃度值(長期及短期)之區域。
- 特殊性工業區應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