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5

快速跳轉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規定:「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