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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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