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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 異動日期:82 年 10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經目測判煙人員本訓練考試及格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給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一 學科: (一)排放管道排煙之控制技術。 (二)排放管道排煙之不透光率。 (三)管制柴油車排煙與防止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理論與實務。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令。 (五)目測判煙訓練機之原理與煙柱不透光率之判定。 (六)黑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七)白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二 術科: (一)黑煙濃度之辨別。 (二)白煙濃度之辨別。 (三)黑白煙濃度之辨別。 (四)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

目測判煙人員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 一 學科:各學科合為一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二 術科: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為一科: 1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 2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之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目: 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以九十分為合格。

第六條、第七條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參加訓練人員之膳宿及交通費用,由各薦送機關自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