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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目測判煙人員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 一 學科:各學科合為一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二 術科: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為一科: 1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 2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之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目: 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以九十分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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