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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條、第七條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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