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第六條、第七條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回 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六條、第七條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