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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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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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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