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