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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