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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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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 因改善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且未經稀釋之月平均排放濃度較排放標準四分之三為低者;未訂有排放標準者,其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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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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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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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 因改善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揮發性有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