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8.20
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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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 因改善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且未經稀釋之月平均排放濃度較排放標準四分之三為低者;未訂有排放標準者,其製程或裝置控制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申請獎勵。
申請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者,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前三個月之連續自動監測或排放檢測紀錄及其排放量資料。以檢測方式申請檢測費用獎勵金者,應檢附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揮發性有機物檢測費用之支出憑證。
三、製程或控制設備之操作紀錄及其去除效率計算資料、溶劑使用量及其成分證明文件及產品生產量等資料;其為改善製程者,應檢具製程改善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檢測或監測紀錄,應至少每季檢測乙次。其為裝置控制設備者,應檢具至少一次控制設備處理前後同步檢測紀錄。
減量獎勵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 (元)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季排放總量 (公斤) 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二○.○
(元/公斤)
二、未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 (元) = (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百分之七十) ×未經防制措施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二○
.○ (元/公斤)
固定污染源同一製程或控制設備者,僅得依規定申請一次減量獎勵金。其已領取其它補助者,或其後製程再改善或裝置控制設備者,得再申請獎勵金,惟減量獎勵金之計算,應扣除已領取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發減量獎勵金者,始得領取檢測費用獎勵金。檢測費用獎勵金以固定污染源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之檢測費用計算,每一製程或控制設備檢測費用獎勵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總檢測費用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減量獎勵金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本辦法修正前已提出獎勵申請惟尚未經核定者,得適用本辦法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8.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