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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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發減量獎勵金者,始得領取檢測費用獎勵金。檢測費用獎勵金以固定污染源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之檢測費用計算,每一製程或控制設備檢測費用獎勵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總檢測費用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減量獎勵金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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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發減量獎勵金者,始得領取檢測費用獎勵金。檢測費用獎勵金以固定污染源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之檢測費用計算,每一製程或控制設備檢測費用獎勵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總檢測費用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減量獎勵金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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