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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減量獎勵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 (元)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季排放總量 (公斤) 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二○.○ (元/公斤) 二、未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 (元) = (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百分之七十) ×未經防制措施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二○ .○ (元/公斤) 固定污染源同一製程或控制設備者,僅得依規定申請一次減量獎勵金。其已領取其它補助者,或其後製程再改善或裝置控制設備者,得再申請獎勵金,減量獎勵金之計算,應扣除已領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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