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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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者,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前三個月之連續自動監測或排放檢測紀錄及其排放量資料。以檢測方式申請檢測費用獎勵金者,應檢附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揮發性有機物檢測費用之支出憑證。 三、製程或控制設備之操作紀錄及其去除效率計算資料、溶劑使用量及其成分證明文件及產品生產量等資料;其為改善製程者,應檢具製程改善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檢測或監測紀錄,應至少每季檢測乙次。其為裝置控制設備者,應檢具至少一次控制設備處理前後同步檢測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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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