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減量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一、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額度 (公斤)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之季排放總量 (公斤) 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二、未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額度 (公斤) = (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百分之七十) ×未經防制措施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 (公斤) 公私場所得累計儲存減量額度,並於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減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