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受理固定污染源申請獎勵之順序核發獎勵金。但當年會計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致未獲獎勵金者,保留至次一會計年度優先支應。次一會計年度未編列獎勵金預算、獎勵金預算編列不足,或獎勵金預算經立法院刪減致未通過之情形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保留之獎勵金,以減量額度之方式核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區內之公私場所,得將前項減量額度作為總量管制之差額排放量,予以保留、抵換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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