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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追還其獎勵金,並撤銷或追還其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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