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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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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追還其獎勵金,並
撤銷
或追還其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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