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三、稽查時間。 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 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實及判定方式。 六、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情形。 七、判定污染行為之相關佐證資料。 八、其他必要之稽查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5 條,主管機關在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的姓名、污染源名稱及位置、稽查時間、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的相關性、發生污染行為的具體事實及判定方式、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的設置及操作情形、判定污染行為的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稽查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時,應包括具體的污染情況及判定方式,以及相關的佐證資料,如此才能確保稽查工作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另外,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款的規定,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的主管機關應在稽查工作紀錄表中記載污染源名稱及位置,以及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的設置及操作情形,這些紀錄將會在後續的執法及裁量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