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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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本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三、本部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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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拍賣名詞
- 第八十六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罰鍰名詞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9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8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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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