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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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以下簡稱營建工程) ,採行附表所列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且有效減少或去除粒狀污染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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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適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以下簡稱營建工程) ,採行附表所列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且有效減少或去除粒狀污染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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