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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前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程基本資料。 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名稱、內容、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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