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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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資料。 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複驗合格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完工之證明文件。 四、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紀錄。 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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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資料。 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複驗合格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完工之證明文件。 四、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紀錄。 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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