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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過後應依其不同污染防制措施之粒狀污染物防制效率計算並退減免金額。 前項減免金額應依下列方法計算:減免金額 (元) =實際應收費額×粒狀 污染物防制效率 (各項防制措施權重×防制效率) 。 前項營建工程各項粒狀污染物防制措施效率,如附表。但營建工程採行防制措施不屬附表所列措施者,應提書面資料說明該措施之內容及效率,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 (編 註:附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13 期 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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