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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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開工後,經主管機關逐年查核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記載內容時,該年該項污染防制措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金額扣除百分之五十;違反次數達二次以上者,該年該項則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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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的內容,將導致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金額扣除50%,而如果違反次數達到二次以上,則當年度該項則不予減免。根據上述判決書的內容,也提到了營建工程施工期間未確實依環保法令執行而遭罰款的情況,所以可以認定此法條的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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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