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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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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者,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主管機關追繳其應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管理法》第 36 條之 2 的規定,若申請減免者提出虛偽申請或虛偽記載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這表示申請減免的業主若提供不實資料,將需要承擔相應的費用。例如,若一家工廠聲稱已經採取環保措施來減少污染,但事後查證發現並未實際進行任何改善措施,該工廠就應該被要求支付應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

  • 主管機關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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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者,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