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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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管理法》第 36 條之 2 的規定,若申請減免者提出虛偽申請或虛偽記載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這表示申請減免的業主若提供不實資料,將需要承擔相應的費用。例如,若一家工廠聲稱已經採取環保措施來減少污染,但事後查證發現並未實際進行任何改善措施,該工廠就應該被要求支付應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
- 主管機關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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