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核算其減免金額。但使用石油焦為燃料之水泥旋窯製程,其硫氧化物去除效率以百分之九十核算,且於核定硫氧化物去除效率後不需再依修正前第八條規定按月提報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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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核算其減免金額。但使用石油焦為燃料之水泥旋窯製程,其硫氧化物去除效率以百分之九十核算,且於核定硫氧化物去除效率後不需再依修正前第八條規定按月提報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