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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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發布前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核算其減免金額。但使用石油焦為燃料之水泥旋窯製程,其硫氧化物去除效率以百分之九十核算,且於核定硫氧化物去除效率後不需再依修正前第八條規定按月提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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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8 條,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可以解釋如下:修正發布前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核算其減免金額。這表示在修正公告發布前已經提交減免申請的固定污染源,即使在修正公告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金額,仍然可以按照修正公告前的規定進行核算減免金額。另外,使用石油焦為燃料之水泥旋窯製程,其硫氧化物去除效率以百分之九十核算,且於核定硫氧化物去除效率後不需再依修正前第八條規定按月提報件,這表示在進行減免申請和核定後,水泥旋窯製程不需要再按照修正前的第八條規定進行月度報告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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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