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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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汽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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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油汽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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